用户名 
密码 
法宝精选: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问题

www.chinalawinfo.com   2013/12/18 15:16:31
【字体: 】【打印】 【关闭】 【点击:1708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再出现,社会和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愈加关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其形势十分严峻。许多机构、企业、公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也已经从具体的食品上升为整个食品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经营运转的依据和健康发展、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越来越多的得到了食品企业的关注。

    一、经营许可

    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新设企业进行企业注册时,在核准企业名称后办理相关许可;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可通过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经营项目后开展相关业务。
    3.申请人的确定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相关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相关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相关法规(来自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获取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2013.10.10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2013.10.10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2013.10.10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2013.10.10实施)

    三、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相关法规
    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相关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五、食品检验

    食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相关法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食品进出口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相关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修订)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30号--关于防范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八、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开展工作。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其中,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九、法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王某诉北京某药店食品安全纠纷案
    北京君昌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杜家轩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刘治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食品企业安全规范生产的过程中不仅要符合中央法律法规,还要严格遵照各地方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安全生产经营。更多食品安全企业相关地方法规不再逐一例举,请进入北大法宝查找。
    文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大法宝数据库资料

    更多食品安全法律资讯请关注“北大法宝-食品安全法律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流程管理的必备工具
    咨询热线:010-82668266,400-810-8266

    本文由北大英华市场部综合整理精选编发,就本周热点事件与客户互动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和反馈请和我们联系:
    微 信 号:chinalawinfo
    微    博:@北大法宝
    电    话:010-82668266
    邮    箱:info@chinalawinfo.com
    如需试用账号请点击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北大法宝(www.pkulaw.cn)的支持

    律所实务数据库:实务研究,我先行——新库上线,优惠大促

    附:往期精选

    关注自贸区,法规精要(二)
    关注自贸区,法规精要(一)
    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重点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
 



其它公告
法宝快讯
| 本站介绍 | 招聘启事 | 英华产品 | 联系英华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010230号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