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共计33条,北大法宝(www.pkulaw.cn)将陆续对出台法规做以精要整理。同时北大法宝英文中心也陆续发布英文译本,敬请留意网站en.pkulaw.cn或 www.lawinfochina.com。如有其他翻译需求,请点击这里了解详情。
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99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Notice of the Shanghai Urban Construction and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Formation of Foreign-Fund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nterprises in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09-27-2013)
通知要点:
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设计活动,以及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为上海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2013.09.28;实施日期:2013.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
Notice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Bank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09-28-2013)
适用单位: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09-29-2013)
要点: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职责:
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区域内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
(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 现行有效)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mport Tax Policies for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10-15-2013)
注: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自贸区法规精要将陆续上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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